晁建利、张涛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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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1824号案件名称
晁建利、张涛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晁建利;张涛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1824号原告:晁建利,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生,现住稷山县。被告:张涛贞,男,汉族,1976年7月8日生,现住稷山县。原告晁建利与被告张涛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晁建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原告将11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今借到晁建利现金壹万壹仟元正,张涛贞,2014年5月15日”借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晁建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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