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甜水镇九间村村民委员会、张继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10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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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1050号之一案件名称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甜水镇九间村村民委员会、张继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甜水镇九间村村民委员会;张继辉;王玉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1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甜水镇九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甜水镇九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122A489400618。法定代表人:李鼎,系该村主任。被执行人:张继辉,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王玉凤,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执行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甜水镇九间村村民委员会与张继辉、王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122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陶 野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彬法官 助理 刘 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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