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伟与刘新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初34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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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34509号案件名称
周红伟与刘新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红伟;刘新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初34509号原告:周红伟,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东,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伟,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新见,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原告周红伟诉被告刘新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红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小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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