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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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209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209号原告:孙某某,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委托代理人:朱江,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负责人: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常闻赫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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