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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守平商店、杜晓昂彩票、奖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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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0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千阳县守平商店、杜晓昂彩票、奖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千阳县守平商店;杜晓昂
  • 案件缘由

    彩票、奖券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守平商店,住所地:千阳县什坊街。经营者:李守平,男,生于1959年3月14日,住千阳县什坊街工业品公司家属楼2号楼。被执行人:杜晓昂,男,生于1983年6月10日,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矿山路169号单身楼。千阳县守平商店与杜晓昂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杜晓昂支付千阳县守平商店彩票款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清结;如果杜晓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晓昂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杜晓昂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守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晓昂给付彩票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晓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晓昂立即交纳案件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杜晓昂采取了全面的网络查控措施,依法划拨其存款1140.0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杜晓昂再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股票、车辆及开办企业信息和实体经济组织。本院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但被执行人杜晓昂未到庭交纳案款,也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公布了被执行人杜晓昂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被执行人仍未到庭履行义务。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杜晓昂原系张家塬镇宝丰村人,外出打工,现户口迁至西安市未央区,具体下落不明,家中只有父母二人共同生活,家中无被执行人杜晓昂财产。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查明的被执行人杜晓昂的财产状况和家庭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共受偿1140.05元,未受偿8884.95元,执行费50元未缴纳。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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