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胡宏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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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1984号案件名称
湖北金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胡宏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北金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胡宏;澧县禹航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1984号原告:湖北金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石家河镇石北村。法定代表人:姜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元,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宏,男,1967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澧县禹航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晓钟街302号。法定代表人:胡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湖北金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宏、澧县禹航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金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金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湖北金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清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郭茎松书 记 员 郭珊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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