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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江川、周珊珊与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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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536号
  • 案件名称

    段江川、周珊珊与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段江川;周珊珊;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袁海民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536号原告:段江川,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周珊珊,女,1989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沈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帅。被告: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人代表人袁海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辉,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海民,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辉,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江川、周珊珊与被告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袁海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江川、周珊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江川、周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5元,由原告段江川、周珊珊负担。审判员  王骏书记员  戴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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