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执6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执646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岗;刘影;彭涛;范占学;杨建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厚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坤,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海岗,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影,女,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彭涛,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范占学,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杨建礼,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岗、刘影、彭涛、范占学、杨建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驻仲裁字第722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海岗、刘影、彭涛、范占学、杨建礼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岗、刘影、彭涛、范占学、杨建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喜   禄审判员 刘战审判员谭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