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才旦、赵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青2523民特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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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特69号案件名称
鲁才旦、赵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鲁才旦;赵军案件缘由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2523民特69号申请人:鲁才旦,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申请人:赵军,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申请人鲁才旦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鲁才旦诉称:被申请人赵军系申请人鲁才旦的儿子,自2008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期间申请人及家人多次寻找无果。 经审理查明,赵军,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系申请人鲁才旦的儿子,申请人鲁才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赵军失踪,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 本院认为,鲁才旦诉称赵军自2008年外出打工,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鲁才旦提交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表,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军失踪十余年的事实,故申请人赵军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赵军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军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文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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