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彬与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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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345号案件名称
刘凤彬与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凤彬;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345号原告:刘凤彬,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李平,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书富,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凤彬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凤彬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鉴定费7000元,由原告刘凤彬负担。审 判 员 陈海峰法官助理 包宇峰书 记 员 丁心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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