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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彬与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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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345号
  • 案件名称

    刘凤彬与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凤彬;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345号原告:刘凤彬,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李平,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书富,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凤彬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凤彬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鉴定费7000元,由原告刘凤彬负担。审 判 员 陈海峰法官助理 包宇峰书 记 员 丁心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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