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三家乡西胡素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保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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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保286号案件名称
建平县三家乡西胡素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建平县三家乡西胡素台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保28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23日生效的(2021)辽1322民初4115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建平县三家乡西胡素台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建平县三家乡西胡素台村民委员会(2021)辽1322民初4115号(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建平县三家乡西胡素台村民委员会在三家的账户56×××25存款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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