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宁、荆留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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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707号案件名称
王佳宁、荆留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佳宁;荆留山;宋俊英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707号申请执行人:王佳宁,女,满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荆留山,男,汉族,1938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宋俊英,女,汉族,1937年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佳宁与被执行人荆留山、宋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80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案涉房屋即郑州市二七区汝河路汝河花苑2号楼2单元2503号房,暂不具备将网签备案、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手续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王佳宁名下的相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鹏飞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李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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