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与侯志飞、樊翠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保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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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保91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与侯志飞、樊翠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侯志飞;樊翠;侯廉苟;李爱花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保91号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住所地:安仁县安仁大道101-102号。法定代表人:唐艳红,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侯志飞,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仁县。被申请人:樊翠,女,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仁县。被申请人:侯廉苟,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仁县。被申请人:李爱花,女,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安仁县。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与被申请人侯志飞、樊翠、侯廉苟、李爱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志飞、樊翠、侯廉苟、李爱花的银行存款5055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仁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志飞、樊翠、侯廉苟、李爱花的银行存款5055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高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尹良硕书 记 员 胡耀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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