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各买木、马德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5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516号
  • 案件名称

    马各买木、马德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各买木;马德林;年玉宝;马德良;马木沙;马黑麦;马而力;王刚;王瑞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516号原告:马各买木,男,回族,生于1990年8月7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原告:马德林,男,回族,生于1965年8月20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原告:年玉宝,男,回族,生于1998年7月10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原告:马德良,男,回族,生于1966年1月20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原告:马木沙,男,回族,生于1993年3月2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原告:马黑麦,男,回族,生于1991年2月15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原告:马而力,男,回族,生于1987年1月11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委托代理人:杨生海、马启林,系甘肃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9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南市人,住陇南市武都区。委托代理人:王瑞飞,男。系王**之子。被告:王瑞飞,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4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南市人,住陇南市武都区。原告马各买木、马德林、年玉宝、马德良、马木沙、马黑麦、马而力与被告王**、王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各买木、马德林、年玉宝、马德良、马木沙、马黑麦、马而力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七原告的劳动报酬款104000元(大写:拾万零肆仟元整)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以二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9年二被告承包位于康乐县八丹乡叶素村硬化路项目工程,二被告雇佣七原告在工程务工,2019年9月二被告工程施工结束,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对账目进行结算,二被告共计拖欠7原告劳动报酬款104000元,为此二被告经结算后向七原告出具书面的欠条一份,二被告承诺于2021年5月1日之前付清全部拖欠的劳动报酬款104000元,逾期未付或未全部结清每天按未付金额的2%计算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为止。二被告承诺给付期限到后,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拖欠的劳动报酬款,二被告始终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故意推脱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迫于无奈,只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被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法律严厉打击处理的对象。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法庭查明事实,判准我的上述各项诉讼请求,严惩被告恶意欠薪之不法行为,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随意侵犯。被告王**。王瑞飞辩称:不是劳动报酬,是马木沙的水泥款,但金额属实。因现在项目负责人才让出事被抓,这件事情才拖到现在。他们会在国庆节后跟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接,完了才能有具体的支付计划,现在真的不好说。最迟6个月内向原告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王**、王瑞飞于2022年3月2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木沙水泥款104000元。二、其他无争议。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各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王**、王瑞飞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马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毛娟娟书 记 员 马海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