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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希泉、敖春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4执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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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4执521号
  • 案件名称

    郭希泉、敖春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郭希泉;敖春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4执521号被执行人:郭希泉,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捕前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敖春艳,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捕前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关于被执行人郭希泉、敖春艳犯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2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希泉、敖春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追缴违法所得212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希泉、敖春艳目前正在服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124执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华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杜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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