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强、胡佳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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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314号案件名称
吕强、胡佳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吕强;胡佳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314号原告:吕强,男,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胡佳乐,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原告吕强与被告胡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吕强在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和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颜海娟代理书记员 宋颖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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