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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与朱丙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2021)陕0324民初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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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民初2340号
  • 案件名称

    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与朱丙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丙祥;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4民初2340号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新区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4081712033Q。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任主任。被告:朱某某,男。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15日,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常  文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莎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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