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与朱丙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2021)陕0324民初23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民初2340号案件名称
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与朱丙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丙祥;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4民初2340号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新区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4081712033Q。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任主任。被告:朱某某,男。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15日,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常 文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莎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