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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盛小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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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004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盛小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盛小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004号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金洲新区姚家坡路018号。法定代表人:师明辉,该公司总经理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湘宁,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法务。被告:盛小全,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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