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盛小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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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004号案件名称
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盛小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盛小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004号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金洲新区姚家坡路018号。法定代表人:师明辉,该公司总经理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湘宁,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法务。被告:盛小全,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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