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凌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7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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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7787号案件名称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凌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凌民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7787号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张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轲,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民军,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凌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20元,由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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