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策与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81民初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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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81民初988号案件名称
张策与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策;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陈俊芳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81民初988号原告:张策,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梁,吉林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临江大街278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国,局长。 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临江大街278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林,主任。 被告:陈俊芳,女,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张策与被告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陈俊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策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策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策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张策。 审判员 袁秋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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