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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华、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3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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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3099号
  • 案件名称

    党江华、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党江华;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陕0524民初3099号原告:合阳县XX社,住所:合阳县XX商城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谭宏财,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社客户经理。被告:党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XX乡XX村XX组,农民。原告合阳县XX社与被告党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合阳县XX社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XX社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XX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合阳县XX社负担。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洁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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