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彭、天津圣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20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2039号
  • 案件名称

    李彭、天津圣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彭;天津圣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2039号申请执行人:李彭,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圣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古林村南300米津岐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源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公司员工。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彭与被执行人天津圣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津0116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34262.32元,执行费4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彭与被执行人天津圣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天津圣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彭32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李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紫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