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6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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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647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某、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某;肖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某,女。被执行人:何某1,女。被执行人:肖某,男。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何某1、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湘0407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某1、肖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某购房款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01年2月20日至购房款返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房屋改建损失129096.17元、搬家损失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92元、执行费2381元,合计人民币167569.17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何某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3日、8月25日、9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何某1、肖某进行了三次网络财产查控及中国人民银行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何某1、肖某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本院通过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何某1、肖某名下有房产。本院通过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何某1、肖某有住房公积金。本院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何某1、肖某有收益类保险,对被执行人何某1、肖某进行现场查找、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何某1、肖某有待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已请相关部门协助予以冻结,待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时即予以提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时止今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某1、肖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167569.17元(利息未计算),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67569.1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雨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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