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明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3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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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541号案件名称
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明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明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3541号原告: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锦江世纪家园第一期8栋4号商服。法定代表人:范国民,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德,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法律顾问。被告:薛明,男,35岁,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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