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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雪生、闫僧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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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341号
  • 案件名称

    贾雪生、闫僧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贾雪生;闫僧民;邢台恒阳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341号原告:贾雪生,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被告:闫僧民,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告:邢台恒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经济开发区沙河城镇北街村。法定代表人:苑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雪生与被告闫僧民、邢台恒阳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贾雪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雪生负担。审 判 员 武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许文思书 记 员 郑 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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