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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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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15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15号申请保全人:李生发,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周兴龙,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与被保全人周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玛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周兴龙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8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周兴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尾号9741账户(实际冻结26.00元)、尾号0218账户(实际冻结11.04元)银行存款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周兴龙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金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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