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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艳、凌玲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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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567号
  • 案件名称

    朱文艳、凌玲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朱文艳;凌玲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567号申请执行人:朱文艳,女性,1970年1月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凌玲,女性,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诉讼案件依法审理完结,相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财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12执4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远执行员 魏玉国执行员 芦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云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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