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820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82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8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张烨。被执行人:郝军,男性,1976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白伟,男性,1982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军、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军、白伟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志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