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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83执恢1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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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1409号
  • 案件名称

    迟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迟殿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83执恢14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海云天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67137。负责人:刘作岩,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冲,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迟殿富,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大营镇四家村迟沟屯18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5406220354被执行人:徐春花,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大营镇四家村迟沟屯18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5803200461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迟殿富、徐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400323.65元,执行费5905元(已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殿富、徐春花履行完毕本案案款,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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