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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娜、段桃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5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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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5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伟娜、段桃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伟娜;段桃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娜,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段桃玲,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本院在执行张伟娜与段桃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给付申请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增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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