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崇芳、朱银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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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669号案件名称
蒲崇芳、朱银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蒲崇芳;朱银婷;李小兰;朱自敏;朱金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82民初2669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朱某敏,男,汉族。 原告:朱某龙,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红,(系李某某之弟),男,汉族。 被告:蒲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敏、朱某龙与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敏、朱某龙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敏、朱某龙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敏、朱某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敏、朱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敏、朱某龙负担。 审 判 员 王 征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婷书 记 员 池 琳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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