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孟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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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971号案件名称
付某某、孟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付某某;孟某某;杨晓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彰武县。被执行人:杨晓丹,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杨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竟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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