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桂萍、胡磊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特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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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特15号案件名称
胡桂萍、胡磊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桂萍;胡磊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特15号申请人:胡桂萍,女,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胡磊,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胡艳,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胡桂萍与被申请人胡磊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申请人胡桂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胡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张守连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桂萍撤回申请。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钱盈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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