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谭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6执8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845号案件名称
淅川县人民法院、谭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淅川县人民法院;谭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26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9月5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与谭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某某已自觉缴纳罚金2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王漫科150000元,(2019)豫1326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赔部分已经全部缴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1326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谭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