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48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4818号案件名称
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国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4818号原告: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永兴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1134145D法定代表人:窦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国庆。原告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兴如、李巨民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500号 下一篇 淅川县人民法院、谭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6执8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