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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闯、李佳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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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439号
  • 案件名称

    李闯、李佳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闯;李佳儒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439号原告李闯,男,199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李佳儒,男,1996年2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李闯与被告李佳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14日,原告李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闯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妮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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