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闯、李佳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4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439号案件名称
李闯、李佳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闯;李佳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439号原告李闯,男,199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李佳儒,男,1996年2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李闯与被告李佳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14日,原告李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闯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妮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