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莉与陕西芳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4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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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496号之二案件名称
肖莉与陕西芳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芳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芳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肖莉;肖莉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4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肖莉,女,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芳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08。法定代表人:陈春光。申请执行人肖莉与被执行人陕西芳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肖莉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1519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肖莉工资65000元、经济补偿金106997元,共合计171997元;执行费2480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划拨回案款67480元,扣除执行费2480元后,将65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剩余案款106997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349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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