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宿峰等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保8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保849号
  • 案件名称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宿峰等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宿峰;陈丽云;宿允霞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保849号申请人: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西江村。法定代表人:陈锡明,总经理。被申请人:宿峰,男,1971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陈丽云,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宿允霞,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峰、陈丽云、宿允霞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峰、陈丽云、宿允霞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结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宿峰、陈丽云、宿允霞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辽H×××××江铃牌重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赠与、租赁、毁损、转借、抵押他人。查封期间如需处理上述财产,需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同意后方可处理,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继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