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宿峰等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保8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保849号案件名称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宿峰等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宿峰;陈丽云;宿允霞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保849号申请人: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西江村。法定代表人:陈锡明,总经理。被申请人:宿峰,男,1971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陈丽云,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宿允霞,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峰、陈丽云、宿允霞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峰、陈丽云、宿允霞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口安泰环球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结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宿峰、陈丽云、宿允霞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辽H×××××江铃牌重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赠与、租赁、毁损、转借、抵押他人。查封期间如需处理上述财产,需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同意后方可处理,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继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72号 下一篇 肖莉与陕西芳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49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