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洙、翟宝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41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41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学洙、翟宝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学洙;翟宝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学洙,男,1961年8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翟宝林,男,1959年19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张学洙与翟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翟宝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宝林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翟宝林在中国工商银行穆棱支行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宝林在中国工商银行穆棱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艳 新审 判 员 刘成审判员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金 光书 记 员 贾 长 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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