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学洙、翟宝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41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4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学洙、翟宝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学洙;翟宝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学洙,男,1961年8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翟宝林,男,1959年19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张学洙与翟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翟宝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宝林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翟宝林在中国工商银行穆棱支行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宝林在中国工商银行穆棱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艳   新审 判 员 刘成审判员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金   光书 记 员 贾   长   丽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