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志、李红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冀0184执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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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冀0184执84-1号案件名称
张书志、李红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书志;李红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84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志,男,1963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红宣,女,1970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张书志与李红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冀0184民初3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宣在本院(2019)冀0184执恢154号执行案件中有剩余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红宣在本院(2019)冀0184执恢154号执行案件中的剩余执行案款2059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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