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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舜洪、谢勇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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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11号
  • 案件名称

    吴舜洪、谢勇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舜洪;谢勇飞;绵阳易达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吴舜洪,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谢勇飞,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彭山县人,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绵阳易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云飞大道中段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0D12T。法定代表人:赵成,公司负责人。吴舜洪申请执行谢勇飞、绵阳易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8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11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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