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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友民、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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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423号
  • 案件名称

    何友民、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何友民;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何友民,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新城区。被执行人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慈利县新城区金台居委会太阳洲。法定代表人严剑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何友民与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返还何友民一户承包经营的“八亩地”地块,并将该地块恢复耕种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毕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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