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友民、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4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423号案件名称
何友民、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何友民;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何友民,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新城区。被执行人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慈利县新城区金台居委会太阳洲。法定代表人严剑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何友民与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返还何友民一户承包经营的“八亩地”地块,并将该地块恢复耕种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毕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飞华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045号 下一篇 吴舜洪、谢勇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