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坤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恢7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恢724号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坤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坤;朱掏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恢72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抚琴西路**。法定代表人:郭彦,院长。被执行人:向坤,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被执行人:朱掏勇,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向坤、朱掏勇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6月9日以(2021)川0180执3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向坤与案外人鲁梅露共同所有的位于青神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青神县不动产权第0××5号】。因向坤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向坤与案外人鲁梅露共同所有的位于青神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青神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山市古镇汉玉灯饰配件加工厂、胡传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2072民初14620号 下一篇 屈安安、刘巧英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保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