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李健生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6民初8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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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民初8987号案件名称
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李健生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李健生;李健英;深圳市恒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弘环球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8987号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7C。法定代表人:陈建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生,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健英,女,19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深圳市恒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法定代表人:李健生。被告:深圳市启弘环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Y2M。法定代表人:李健生。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生、李健英、深圳市恒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弘环球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天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春梅(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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