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伏生、张尚艳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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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3236号案件名称
蒋伏生、张尚艳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蒋伏生;张尚艳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3236号原告:蒋伏生,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被告:张尚艳,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伏生诉被告张尚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蒋伏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蒋伏生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蒋伏生负担。审 判 员 何俊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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