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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伏生、张尚艳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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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3236号
  • 案件名称

    蒋伏生、张尚艳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蒋伏生;张尚艳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3236号原告:蒋伏生,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被告:张尚艳,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伏生诉被告张尚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蒋伏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蒋伏生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蒋伏生负担。审 判 员  何俊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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