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华、廖太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81民初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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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81民初828号案件名称
杨春华、廖太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春华;廖太安;谭震;周义平;曾洁美;井冈山市长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81民初828号原告:杨春华,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圭龙,吉安市井冈山市茨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廖太安,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佐权,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廖太安儿子。被告:谭震,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红,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谭震表弟。被告:周义平,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曾洁美,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井冈山市长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长坪乡中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881596525018Q。法定代表人:林云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春华与被告廖太安、谭震、周义平、曾洁美、井冈山市长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廖太安、谭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周义平、曾洁美、井冈山市长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审查,认为廖太安、谭震的申请理由成立,遂于2021年9月8日通知周义平、曾洁美、井冈山市长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参加诉讼。原告杨春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春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春华负担。审 判 长 伍祖彬审 判 员 张恒飞人民陪审员 王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彦菲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81民初828号原告:杨春华,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圭龙,吉安市井冈山市茨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廖太安,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佐权,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廖太安儿子。被告:谭震,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红,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谭震表弟。被告:周义平,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曾洁美,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井冈山市长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长坪乡中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881596525018Q。法定代表人:林云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春华与被告廖太安、谭震、周义平、曾洁美、井冈山市长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廖太安、谭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周义平、曾洁美、井冈山市长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审查,认为廖太安、谭震的申请理由成立,遂于2021年9月8日通知周义平、曾洁美、井冈山市长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参加诉讼。原告杨春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春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春华负担。审 判 长 伍祖彬审 判 员 张恒飞人民陪审员 王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彦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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