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景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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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408号案件名称
马景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景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景艺(曾用名马景芝),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滨河北路1678号。法定代表人王福渊,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春,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景艺因与被上诉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明山区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3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景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判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一、马景艺的伤残是明山区政府造成的,属于二级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二、92年全国就实行给员工交保险,82年-93年马景艺工作期间没有给马景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马景艺的档案丢失导致其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四、如果明山区政府无法为马景艺缴纳社会保险,需赔偿1982年至2021年期间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二十四万元。明山区政府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马景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明山区政府为马景艺缴纳1982年9月至1993年6月社会保险。诉讼费用由明山区政府承担。一审法院认为,马景艺提出的要求明山区政府补缴马景艺1982年9月至2019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景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马景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马景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明山区政府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马景艺的上诉请求无法支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飞审 判 员 潘秀菊审 判 员 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晓雪书 记 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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