杲文金与夏春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4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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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479号之二案件名称
杲文金与夏春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杲文金;夏春宝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恢4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杲文金,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夏春宝,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杲文金与被执行人夏春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08)威环执字第924号,已执行案款*元,余款*元未执行到位,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于2021年5月21日以电话告知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提示,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依法于2021年7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三、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6月15日、7月14日、8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社保、公积金、保险等财产、信息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合计*元,并已冻结划拨至本院案款专用账户;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线下到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进行查询,反馈其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心。五、于2021年6月15日到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六、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了查询,但未反馈。七、因被执行人患有急性心力衰竭、2级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等疾病,无法对其采取拘留等制裁措施。综上,本案执行金额*元,按比例转付执行费*元后,余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信息,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东审判员 丛明霞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陶 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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