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奋楼、吴少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12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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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1219号之二案件名称
朱奋楼、吴少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奋楼;吴少雄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1219号之二原告:朱奋楼,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群,湖南省涟源市伏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少雄,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朱奋楼与被告吴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此外,本院依原告朱奋楼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吴少雄名下的财产在60000元之内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朱奋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奋楼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奋楼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朱奋楼负担。审 判 长 聂金娄人民陪审员 李立堂人民陪审员 邱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小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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