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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奋楼、吴少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12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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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12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朱奋楼、吴少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朱奋楼;吴少雄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1219号之二原告:朱奋楼,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群,湖南省涟源市伏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少雄,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朱奋楼与被告吴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此外,本院依原告朱奋楼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吴少雄名下的财产在60000元之内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朱奋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奋楼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奋楼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朱奋楼负担。审 判 长  聂金娄人民陪审员  李立堂人民陪审员  邱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小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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