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4执4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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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4460号案件名称
许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许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114执4460号许阳:你与徐桂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4民初67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桂彬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307938.00元及利息。(2)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审判员 :车忠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刘 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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